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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校车知多少?请让校车“跑”得更安全
  • 临沂网
  • 2016年09月17日09:25
  • 临沂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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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开学季,临沂市现在有多少辆校车?平时都是怎么管理的?对于众多家长普遍关注的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临沂市有多少辆校车? 目前全市“在籍”校车510多辆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目前临沂市大部分县区都已成立校车服务公司,全市“在籍”校车共有510多辆。

  据了解,去年4月,兰陵县、费县、沂南县等县区相继依托公交公司或运输公司等企业成立了校车公司。今年9月,临沭县43辆校车正式上线运营,未来还将陆续规划开通200余条校车线路,进一步扩大校车覆盖面,力争城乡全覆盖,满足全县所有学生的安全乘车需求。

  校车如何管理? 落实“户籍式”管理,做到“五定”“五有” 

  按照要求,校车公司负责运营的校车,每辆都要安装限速软件、监控探头、GPS定位系统、自动拍照系统,建立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动态运营情况,对超员、超速、不按规定驾驶等行为实施同步监控,并及时纠正。同时学生可刷卡上下车,刷卡后,以短信通知学生家长,让学生更安全,让家长更安心。

  此外,校车不仅要建立档案,落实“户籍式”管理,还要做到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做到每辆校车及驾驶人“五有”(即每台车都有管理台账、有安全责任人、有安全承诺、有安全检查记录、有安全设施)。

  市教育局:近期将再次摸底排查,将校车数量精确到个位数 

  市教育局要求,要坚决杜绝租借个人车辆作为学校用车。要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状况,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隐患车辆上路。要落实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于学校、幼儿园使用不符合校车标准车辆或违规使用校车的,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予以问责处分,直至撤职;对民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予以相关责任追究,并对相关学校、幼儿园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2016秋季新学期开学后,教育部门近期将再次对全市校车进行摸底,在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将全市校车数量精确到“个位数”。

  市公安机关:校车全部纳入车辆户籍化管理 

  为保证学生的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自2014年11月开始,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行排查,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逐一建立了安全台账,全部纳入了车辆户籍化管理。

  如何取得“标牌”成为校车?

  ●申请主体:依法取得办学(办园)资质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校车申请主体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交通运输企业如想申请将运营车辆转为校车,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所有人的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办理意见。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这些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已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校车、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行驶的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下危险驾驶行为已入刑: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字告诉你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危害有多大!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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