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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2日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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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省里有关文件通知,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分别调整增加离退休待遇。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9号),分别就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进行调整。
据悉,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调整范围为201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与此同时,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调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据悉,根据省里文件规定,目前,我市人社部门正在抓紧调整信息系统程序、筹集相关补发基金,确保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离休费等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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