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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入院5个工作日内需办理备案
  • 临沂网
  • 2018年08月15日09:46
  • 临沂大众网
  • 1642次

   近日,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对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参保人员一律使用新备案表,入院5个工作日内需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在临沂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及需要转诊至外省住院的参保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他们主动备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对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一律使用“山东省临沂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此外,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入院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对长期居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的异地备案人员,备案到居住省份。

  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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