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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博客连载48篇“嫖娼心得”获刑1年
  • 临沂网
  • 2011年06月30日16:17
  • 广州日报
  • 499次

    获刑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专家称林某锒铛入狱,与法制宣传的缺失及网站、网友推波助澜有关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林成龙开始炮制自己的“嫖娼心得”,并发布在网上引来疯传;

  

    2010年11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网监大队与狮山派出所在狮山镇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内将林成龙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

  

    2010年12月14日:南海分局侦查终结后,向南海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林成龙;

  

    2010年12月20日:南海检察院认为林成龙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3月24日:南海区检察院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张学斌)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博客上发表自己的“嫖娼心得”、引来6万多网民围观的“佛山大炮”林某,近日被广东佛山南海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法律专家表示,林某锒铛入狱,其实与法制宣传的缺失及网站和网友的推波助澜均有一定关系。

  

    6万多人“围观”

  

    判决书显示,被告林某1988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横县,文化程度初中。

  

    据南海区检察院指控,林某于2009年3月在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先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在其工作的南海狮山镇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上,通过博客发表。

  

    至去年11月21日林某被抓获止,林成龙共上传相片171张和网文48篇,淫秽相片浏览人次为4499次,其写于博客里面的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一论坛上的林某淫秽文章和相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方式快捷、传播面广,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南海法院一审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专家:“网站和网民也需要反省”

  

    佛山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现在网上经常出现“艳照”被疯传的现象,这些网民其实也面临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风险,法律普及的缺失,使传播者自身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本案就是一个法律普及的最好案例。“林某得到如今的惩罚,除他自身原因外,还有两种人害了他。”王学堂说,一是疯传照片的网民,二是盲目追求点击率的网站。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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