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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搭便车 被“热心”司机两次强暴
  • 临沂网
  • 2011年10月10日14:52
  • 海南特区报
  • 744次

  澄迈男子李某海两次强奸搭车女子被抓获。乐东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将其释放。近日,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海强奸一案进行重审并宣判,撤销乐东县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李某海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女子搭便车不幸被司机强暴

 

  2009年3月17日21许,广西女子吴某(30岁)到澄迈县老城镇找工作时,因错过回澄迈福山镇的班车,在老城镇路边一直搭不上车。她看到路边某饭店门口停了几辆大货车,便上前询问车上男子能否让自己搭便车到福山镇。这位“热心”的司机同意了。期间,吴某要下车,男子不让其下车,并让其跟随自己到乐东送货再回来。随后,男子强行与吴某发生关系。

 

  2009年3月18日16时许,货车开到乐东县黄流镇,男子在某宾馆308房开房后,再次强行与吴某发生关系。18时许,吴某借机到黄流边防派出所欲报案,但因其未具体反映案情和派出所查找不到她的照片而不予登记。次日中午,货车到乐东县九所镇装货,男子带着吴某赶到乐东县城,并在县城某宾馆开215号房休息。开房后,吴某找借口外出,经他人指点,到乐东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案后,赶到该宾馆将男子抓获。

 

  经警方查明,这名司机名叫李某海,36岁,澄迈县金江镇人。

 

  一审以证据不足判被告无罪

 

  2009年3月19日,李某海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随后,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海犯强奸罪,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月19日,乐东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李某海犯强奸行为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某海无罪。随后,乐东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乐东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海将搭便车的吴某控制,在深夜、高速行驶的车辆和狭小的驾驶室里,利用吴某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心理和无法有效反抗的空间条件,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到休息地后,利用吴某的软弱,在宾馆里再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乐东县法院仅以是否存在表面抗争来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缺乏客观依据和法律依据,遂提出抗诉。

 

  终审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海为了达到奸淫目的,在吴某搭上车后,便将车门反锁,并两次阻止其下车,迫使其留在车上。控制吴某后,李某海利用夜深无人和行驶中的货车等时空环境,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李某海主观上具有强奸妇女的目的;李某海在两次奸淫吴某时,虽然均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利用了对吴某不利的时空环境和具有威胁性的肢体动作,使得吴某某在精神上受到威胁,以至于被强奸时不敢反抗,因孤立无援而不能反抗。但其还是不断寻求救助,并配合警方将李某海抓获。可见,李某海与吴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吴某意志的。

 

  最后,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乐东县人民法院(2009)乐刑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李某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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