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05月24日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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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山区纪委、国土资源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违法违规占地用地,属地责任人的追究办法,对各镇(街)、工业园区负有责任的领导,最严重的将责令辞职或免职。
据介绍,近年来,兰山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居高不下。2010年,该区监测变化图斑高达1625个,其中绝大部分为违法违规用地。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高发势态,该区制定了此项办法。
该办法规定,土地管理实行党政同责。各镇(街)、工业园区为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是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据悉,辖区年度内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5亩以内,或其他土地10亩以内的,对镇(街)、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况给予告诫;警示约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年度内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单宗违法占地面积超过10亩的,对镇(街)、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镇(街)、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况给予告诫;警示约谈;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此外,各镇(街)、工业园区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全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0%的,对镇(街)、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况给予停职处理。”兰山区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追究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镇(街)、工业园区、村(社区)党委和政府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特别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擅自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承包、租赁或转让合同以及未经批准规划宅基地,辖区内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3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亩以内的情况都作出了具体责任追究。这对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
来源:琅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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