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1年06月15日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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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日前对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三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离职人员“潜回”公司作案
经审理查明: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相关配套、附件的生产和销售。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2010年7月,肖承松多次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承诺如果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日后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侯鹏娜遂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的林克诚。2010年9月某天,肖承松将两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由其转交林克诚。
2010年9月下旬,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专门负责机构制具的工程师电脑中,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9月25日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侯鹏娜又用电子邮箱转发给肖承松。被告人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该网页内容陆续被多家公司进行转载。
涉案秘密研发成本逾200万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代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从被告人处提取的电子数据U盘中存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据悉,富士康集团制定有各项保密文件,对保密制度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规定。富士康集团还与企业员工签订有《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其中保密条款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诉讼中,林克诚通过其家属将其收取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退回。
被告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宝安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同时认定,肖承松、林克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鹏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林克诚还通过其家属主动退回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理。综合考虑候鹏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戴海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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