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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
临沂网 2012年06月08日08:37 琅琊网 898次


  7日,记者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在7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后三区单位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下限由目前的121.6元调整至17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每月最低缴存额为152元,比目前多出56元。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调整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今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因执行今年的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此次不再进行调整。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9362元,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123.44元,合计为2246.88元。


  在此次调整中,对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也做出了调整,按照我市三区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九县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我市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调整后三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88元,合计为17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76元,合计为152元。


  调整中同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记者吴昊


 

(责任编辑: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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