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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物流快递行业的7类霸王条款

临沂网 2012年06月28日09:12 370次

  25日,张店工商分局公布了7种较为常见的物流快递行业托运合同常见违法格式条款,其中有许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力造成了侵犯。消费者在与物流公司进行业务交易的时候应警惕这些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犯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


  “货物保价必须按货物的实际投保,严禁虚报货物价值,保价货物按5‰收取保价费,货物丢失、损坏按保价的全额赔偿。货物如不保价,发生损坏、丢失按平均单件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此条款同时约定了必须保价、十倍托运费用、最高限额三种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先签字后验货。”收货人签字后,承运方就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托运方,出现问题托运方不能再要求索赔。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托运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此条款明显与《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经营者自行设置索赔期限,限制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条款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运方提供的这些格式条款,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承运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侵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的条款


  “自提的货物必须在三天内提走,超期后每天每件加收相应的保管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限制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且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收费标准做出规定,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商业准则。


  “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出现问题,由托运人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通过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


其他违法条款


  “货物已承运,无论发货人签字与否,本合同即为生效”,此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避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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