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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沂南县粮食局规范粮食经营者收购行为

   一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有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损坏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是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按质论价收购;对水分、杂质超标的粮食,按照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和经营者的整理能力(烘干、整晒的处理能力)进行收购。对色泽、气味异常或生芽、霉变及病虫害超标的粮食必须按规定收购,单独存放,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


  三是粮食经营者必须在收购现场公示收购信息。包括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价格等。


  四是粮食不得与可能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五是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测结果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对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六是粮食加工企业对投入加工的原粮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必须执行购入原粮质量的索证制度和销售出厂粮食质量的检验出证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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